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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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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征求意見稿又來啦!《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2-03-21 點擊數:1479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辦建設函〔2022〕18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和人員: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范監理執業行為,我部起草了《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wr.gov.cn)進入首頁“通知公告”欄目瀏覽下載有關文件,通過傳真、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1. 傳真:010-63202571。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市場監管處(郵政編碼 100053)。
      3. 電子郵箱:zxzl@mwr.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31日。

      水利部辦公廳
      2022年2月28日
       
      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范監理執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效益,維護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水利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后,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本辦法注冊為水利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實施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水利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水利監理工程師自律管理,鼓勵水利監理工程師加入相關行業組織。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參與水利建設、工程管理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運行管理及科研院所等單位;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章關于繼續教育的要求;
      (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注冊情形。

      第七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作業績,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8號)劃分的專業類別,按專業注冊。

      第八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最多可以選擇三個專業注冊,且不得更換注冊專業。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資格證書原有專業注冊。

      第九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及注銷注冊。注冊的申請、受理和辦理在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公布注冊信息,提供查詢服務。

      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須在服務平臺上進行注冊,填報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承諾并負責。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注冊并核發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第十條  初始注冊。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初始注冊申請表(見附件2);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四)申請初始注冊距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延續注冊。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延續注冊申請表(見附件3);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險參保繳費材料);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變更注冊。水利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或執業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與現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執業單位名稱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原注冊有效期屆滿時間不變。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變更注冊申請表(見附件4);
      (三)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交與現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交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第十三條  注銷注冊。水利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停止執業的,應當申請注銷注冊,提交注銷注冊申請表(見附件5)。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章關于繼續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被警告的,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1年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被吊銷注冊證書的,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九)因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吊銷注冊證書的,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造成重大以上(含)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具備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申請人還須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全面實行電子證照,與紙質證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水利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第十七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含)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批準注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批準注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批準注冊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批準注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基于本次注冊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手續,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應當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水利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監理工程師本人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注冊;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可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在本人執業活動中所形成的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修改經水利監理工程師簽名和加蓋執業印章的監理文件,應當由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水利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修改人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水利監理工程師名稱,依法從事執業活動;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名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相關技術標準;
      (三)在注冊專業對應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四)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五)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水利監理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等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十)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使用水利監理工程師名稱,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水利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理論知識,提升專業水平,以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
        
      第二十七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關技術標準,項目管理和工程建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二十八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學時。申請初始注冊距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員,申請當年繼續教育不少于30學時。被注銷注冊后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至重新申請注冊之日繼續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學時。
        
      第二十九條  水利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訓、遠程(網絡)培訓及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專業論壇等。為水利監理工程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如實出具繼續教育證明,載明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并加蓋機構印章。鼓勵為水利監理工程師免費提供遠程(網絡)培訓。
        
      第三十條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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